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丁○○○
甲○○乙○○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 (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設址地係在花蓮市○○路○○○號,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及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