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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原告與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

三、原告與被告辦理離婚登記證明文件(例如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申請書)。

四、足以證明兩造兩願離婚無效之證人姓名及住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裁判日期: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