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原告與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
三、原告與被告辦理離婚登記證明文件(例如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申請書)。
四、足以證明兩造兩願離婚無效之證人姓名及住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