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邦治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權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邦治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權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