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4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複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被 告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樓被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