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
道路德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