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智字第4號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日期:20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