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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92號原 告 日商.松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屋浩吉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鍾文岳律師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雖原設於本院轄區,然被告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遷移至新竹市○○路○○○號1樓,此有被告所提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等
裁判日期:200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