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7號原 告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被 告 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