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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①財產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④和解方案(所擬與債權人如何和解之方案)、⑤擔保方式(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就財產狀況之說明,應陳報現有積極財產(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支收入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二、上列補正事項,本院於94年11月24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之。該裁定94年12月02日聲請人收受送達迄今未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