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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7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人破產前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不擅理財,投資不慎,陷入信用卡、現金卡使用迷思,以卡養卡,以債還債,致經濟窘迫無法清償債務之地步。由於債務人並無財產,只有薪資收入,清償債務能力已達支付不能之境,嗣後亦不能清償,為此向本院聲請和解等語,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及債權人清冊、債權和解之方案及履行清償辦法之擔保等證明。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破產法第6條定有明文。惟查,經本院訊問各相對人(即債權人)等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方案後,各債權人等均不同意聲請人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按,破產前和解顯無成立之可能,是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