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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甲○○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當事人間確認預告函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裁判案由:確認預告函無效
裁判日期:200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