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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被 告 中力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被 告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漢章被 告 真愛一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怡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