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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甲○○被 告 高企國際有限公司即CAPITAL F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兼法定代理 丙○○人 2(F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計算式:206,596元x31.790=6,567,686.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中央信託局賣出美元現鈔匯率1:31.790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0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