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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臻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開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所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決議,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