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訴之聲明請求拆除建物之門牌。 二、前揭建物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