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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原 告 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丁○○

之3被 告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於擔任本屆董監事、董事長任內所得支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裁判日期:200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