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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裁判日期:200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