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施茂林訴訟代理人 羅進明
曾瓊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