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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設定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貳億捌仟零陸拾萬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捌仟零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裁判日期:200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