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24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