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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仁祝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泉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0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