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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家誠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