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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美吟被 告 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裁判日期: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