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內表明使用之證據為原證一至二十,惟附件內並無所稱原證一至二十,應予補正。
二、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內表明使用之證據為原證一至二十,惟附件內並無所稱原證一至二十,應予補正。
二、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