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零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尚欠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