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償還利得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壹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