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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 告 乙○○被 告 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利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償還利得
裁判日期:200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