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利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任法定代理人詹玲玲涉嫌侵占聲請人公司之款項,並以詐欺之手法轉讓股權予現任法定代理人甲○○,對此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甲○○已對詹玲玲提起刑事告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在案,是詹玲玲是否確有侵占公司款項,及相對人即原告是否事先與詹玲玲共謀而惡意取得系爭2紙支票,均有待檢察機關調查審認,為避免裁判矛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30年度抗字第105號、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詹玲玲涉有侵占及詐欺之罪嫌,及相對人與詹玲玲有共謀而惡意取得系爭2紙支票之情事,惟詹玲玲是否涉有侵占及詐欺之罪嫌,核與本件無涉,至相對人是否與詹玲玲共謀而惡意取得系爭2紙支票,此項事實之認定,本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判斷,不受另案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況詹玲玲是否構成侵占及詐欺之犯行,及相對人與詹玲玲是否有共謀而惡意取得系爭
2 紙支票之情事,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故上開刑事案件既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