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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等
裁判日期:200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