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2號上 訴 人 己○○
乙○○丁○○丙○○戊○○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其餘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