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開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萬3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