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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

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載明被告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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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日期:200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