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