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日期:200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