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戊○○間請求給付生飲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