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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被 告 梅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坤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梅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梅鐸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等
裁判日期:20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