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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7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