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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7號反訴原告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反訴被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