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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 告 丁○○被 告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陳報戊○○之身分證字號,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