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03號聲請人即原告 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新店市美景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主任委員資格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