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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8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興化廍33號之94」,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裁判日期: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