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9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供擔保新台幣柒拾玖萬元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38萬0,432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就利息請求部分,變更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台鐵烏日站建築工程,就該工程之土石方工程部分與原告訂立土石方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由被告將上開工程所開挖之土方售予原告。嗣原告為示商業誠信,加上土方並非一次給付即竟全功而係陸續開挖交付,是原告自93年8月9日起遞依被告所示給付金額予被告受領,被告亦陸續交付土方予原告受領,惟當時土方實際數量為何尚需等到上開工程到一段落始可計算而告確定,雙方約定待日後工程告一段落已無法復為供給土方時,雙方再按系爭協議書第1條:「乙方(即原告)同意支付甲方(即被告)230元/立方米以現金價計算,數量計算方式為實測體積乘
1 ‧15倍計算實測體積參考工程施工圖說(不含垃圾及廢土)及扣除面積一米」之約定予以會算找補。截至同年8月26日止,被告受領自原告之金額為710萬元。而後遞至同年11月29日,被告所承攬施工之工程業告一段落確再無有土方可資供給,雙方乃會算土方之實際數量,詎被告在會算過程中卻未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就土方數量之計算未扣除一米深度之土方面積,本應乘以5.1米深度,竟以6.1米深度計之,此部分計算所折計之溢領金額為136萬6,147元(即36232立方米÷6.1米x230元)。又依該數據所示,被告以其未扣除一米深度所得之土方數量,按230元立方米單價計算所得對價金額643萬8,620元,再匯算被告應另給付原告款項之金額後,原告依約所應實際給予被告之土方價額不過為608萬5,715 元,準此,被告溢收101萬4,285元(即7,100,000元-6,085,715元)。惟事後當原告據向被告請求退還總計溢領之238萬0,432元(即1,366,147元+1,014,285元),被告竟不予置理,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款項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8萬0,4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第1條載明扣除「面積一米」,而非「深度一米」,原告主張應扣除一米深度之土方面積,與協議書所載不符,其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查兩造簽定系爭協議書,由被告將其所承攬台鐵烏日站建築工程所開挖之土方售予原告,因土方係陸續開挖交付,原告自93年8月9日起遞依被告所示給付金額交付被告,被告陸續交付土方予原告,惟當時土方實際數量為何尚需等到上開工程到一段落始可計算始告確定,故雙方乃約定待日後工程告一段落已無法復為供給土方時,再按協議書第1條:「乙方(即原告)同意支付甲方(即被告)230元/立方米以現金價計算,數量計算方式為實測體積乘1‧15倍計算實測體積參考工程施工圖說(不含垃圾及廢土)及扣除面積一米」之約定予以會算找補。並截至同年8月26日止,被告受領自原告之金額為710萬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協議書、付款收據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原告主張雙方於會算土方之實際數量,被告未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就土方數量之計算扣除一米深度之土方面積,共溢領238萬0,432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在於,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謂「扣除面積一米」是否指扣除深度一米之土方面積?如是,被告溢領金額為多少?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溢領款項是否有理?經查:
(一)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當初代表被告公司與原告簽定系爭協議書之證人甲○○到庭證稱:「系爭協議書第1條的本意,是原告向我們買土石方的價格,土石方是屬於有價的東西,所以原告願意以每1立方公尺以230元向被告買。一般土石層(石、沙、土石)含量如果等質的配比,價格比較高,但是現場表面層的土質含量很高,配比較差,所以屬於沒有價值的,簽約時表面層的這部分,他不計費給我們。不計費的深度是一公尺,就是扣除面積一米,深度一公尺。」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雖謂原告是甲○○找的人,他們之間的關係密切,然被告亦自認甲○○是接受被告委託與原告訂約的,可見被告與甲○○間亦有一定之信任關係存在,甲○○上開證述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謂之「面積一米」係指「深度一公尺」乙節,應無偏袒一方,堪予採信。是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載之扣除面積一米,係扣除一米深度土方面積,為屬可採。
(二)其次,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載之扣除面積一米,既係扣除一米深度土方面積,而雙方會算時,被告就土方數量之計算未扣除一米深度之土方面積,有原告所提會算土方數量價額之數書據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足見該會算書據有誤,被告有溢領款項情事。又就被告溢領金額部分,被告對原告所計算扣除一米深度之土方面積後,被告溢領金額為238萬0,432元【參照卷附會算書據內容,其計算式為:
(72.25+3*2)* (56.1+3*2)+(72.25+10*2)*(56.1+10*2)/20*2)/2*5.1=30292.827m3;36232.000-00000.827=5939.77m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5939.77*230=0000000元;0000000+0000000 =0000000元】,亦不爭執(見本院9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溢領金額,為屬可採。則就被告所溢領金額部分,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溢領金額,應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8萬0,4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