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5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