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6號原 告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被 告 豐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補充(正)下列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07元,及陳報國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實際承辦系爭工程人員之地址。
(二)兩造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部分,是否應適用89年4月26日修正之舊法(而非適用92年12月31日修正之新法)?引用法條是否有誤?
(三)被告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請求部分,另主張若認兩造間無委任關係,另依民法第176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部分,有無意見?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