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鍾訴訟代理人 張德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鍾訴訟代理人 張德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