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28號原 告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