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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常會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元,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其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為何及相關之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200,560元,即每一訴訟標的之金額應定為1,650,000元,本件有13個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共計21,450,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等
裁判日期:200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