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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常會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元,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其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為何及相關之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等
裁判日期: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