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6號
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6,5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5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51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F0~T48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