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64號
原 告 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鄭秀惠律師被 告 戊○○
丁○○乙○○被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 代 理人 葉日青律師
曾憲忠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解任董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