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42號原 告 騰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被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42號原 告 騰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被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